第五条 明确来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审价原则
1、主要内容:
原148号令中来料加工货物完税价格的审价基础为“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但是保税进口货物有采购量大、客户相对固定等特点,一般情况下,相同货物保税进口与非保税进口在价格上存在差别。因此,《办法》明确了以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来料加工货物内销完税价格更加符合贸易实际。
2、原148号令条文:
第二十七条(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现211号令条文:
第五条 【来料加工料件及制成品内销】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