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YBUniversity园报大学

YBUniversity园报大学

首页> 技术专栏>技术专栏
法眼看货代

文/内控部 廖铃铃

当前的时代是一个风险管理的时代,身处这个时代的任何企业都必须进行风险预测,事先将风险或转移或减小或权衡利弊铤而走险。但现代物流企业尤其是货运代理企业基于物流环节的复杂和分工的细化、整合、重合等等,导致了物流企业风险的难以控制和避免,所以物流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经常处于两难境地,明知前面荆棘满布仍义无反顾的“往前冲”。作为经营者来说,事前的风险评析和防范显得尤为必要。

一、 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法律

目前从招揽业务性质和特点上分析,货代企业至少可以有以下三种类型:

1、纯粹的代理人身份。从字面上看,货运代理本身就是作为货主代理人的身份根据货主的委托和指示,以货主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代理货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代理货主办理其他运输相关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用。这种代理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的规定,享有相关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利和义务。目前诸多小型的如二级、三级、四级货代企业处于这一层次。

2、兼有代理人和经营人的双重身份。货代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大量稳定货源时,基于发展需要和高额利润驱使,货代企业往往自行经营并为货主提供仓储、汽车运输、装箱站场甚至报关、报检等服务,此时的货代企业就不仅仅是货主代理人的身份而同时具有了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这种双重的法律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同,必然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一般中型以上的货代企业具备这种双重身份。

3、无船承运人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国际多式联运业的发展,促使部分大型的货代企业直接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对货主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如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或货代提单);或者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对货主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这种独立经营人的身份使得货代企业将依据《海商法》或《国际海运条例》承担全部的海运契约承运人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的全部责任;责任区间和范围显然扩大,要求货代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市场上这种类型的货代企业为行业“龙头”。

二、 因身份差异产生的法律风险简析

正是基于目前市场上的货代行业身份复杂化、多重化,彼此错杂交叉,导致风险频繁发生,主要原因和类型是:

1、 身份定位不清导致责任不清

目前许多货代企业对自己的身份定位不清或不明确自己的地位,混淆托运人、代理人、独立经营人的概念,错摆自己的位子,如在代理过程中不是向货主收取代理佣金而是收取运费差价;为招揽业务向货主承诺作为当事人负责场装、运输以及报关报检,实际上又是以自己名义与堆场、报关行、其他运输公司签订有关委托协议;这些实务上通常习惯性的操作都使得本来仅仅是代理人身份的货代企业被动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一旦出现纠纷,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当事人身份而超出代理人责任范围,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2、 滥用代理地位和权限或未尽代理职责

在代理关系范围内,货代企业作为货主或托运人的代理,其法定义务是在货主委托权限范围内合理、谨慎、及时的履行代理义务。但实践中许多货代企业或未能达到以上要求或滥用代理权限,如为了货物及时出运不惜承诺支付额外费用或运费、签发各类保函、同意货装甲板、甩柜或更改装运日期、将提单直接转给收货人等等;或选择承运人不当、选择集装箱不当、进场调柜、装箱不当不及时、对特殊货物如危险品、易腐烂、易破碎货物未能采取必要的特别的防护和照料、遗失单据或单据缮制错误等等导致货主产生额外费用或经济损失。以上这些情形货主作为被代理人,有权依法依约要求货代承担相应过错范围内的法律责任。

3、随意出具保函或草率签订相关协议

实务中货代企业经常自己为货主出具盖货代公司公章的保函或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货代公司公章。前一种做法如若未经货主确认属于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货代企业有可能自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一种做法导致货代将和货主一起为船东转移风险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外,在与堆场、报关行或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不清或不具有操作性,导致货代企业在向货主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过错方追偿。

4、 频繁长期垫付运费

货代行业竞争激烈,许多公司经常为了招揽业务而采取垫付运费方式。一般代垫运费数额不大,但如若货主逾期拖欠、拒付全部或部分款项。货代企业往往限于被动,因为对金额不大的欠款纠纷采取公力救济如诉讼或仲裁方式耗时、耗力、耗财,许多货代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常常是束手无策或考虑到诉讼成本、维系客户问题而放弃权益。

三、 防范对策

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

1、 严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首先应该在所有的代理协议和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避免介入经营人或当事人的独立关系,从而明确代理人的法定义务,缩小责任范围。

在代理协议中要求货主列明代理权限,建议可以采用灵活的兜底性条款约定,进行严格授权基础上又使得货代企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对哪些权限具有转委托权、为货主出具保函的责任分担等等。具体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货代企业有权以自己名义或货主名义组织并委托相关的公司(企业)如堆场、报关行或运输公司提供相关服务,但由于受托方原因导致货主货物减损或费用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货代企业应及时反馈并有权根据货主授权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人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

就对外出具保函而言,货代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对一些无法避免的必须出具保函的情形,应取得货主提供书面的明确指示和责任承担的承诺,一旦承担连带责任的,货代企业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货主追偿。

此外,对垫付运费的情形,建议尽可能不予垫付;或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和信用管理,对信誉好、有实力的客户基于维系需要可以垫付,但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垫付运费的授权并约定逾期支付或返还所垫付运费以及代理佣金的违约责任,适当可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通常为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三之间,具体由当事人约定)以防止或约束货主违约决策。

2、 完善合同条款、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并约定追偿权、转移风险

在委托第三方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责任范围。在相关的场装协议、委托报关报检协议以及陆路运输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由于调柜或场装、进场(码头)、报关报检、装船等等任一环节的延误导致的货主减损或额外费用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货代企业均有权要求有关责任方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在支付相关费用之前先行扣除。

3、 及时诉之法律保障合法权益

因非自身原因和过错导致的货主损失,如船东甩柜、船期延误、收货人拒收货物等等,货代企业无须承担责任。当然,货代企业有必要提出证据证明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失职行为,即尽到了合理、谨慎、及时的代理义务;如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货代企业在代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的,应就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对具体情形和现有证据材料情况做详细分析并出具有关的诉讼策略意见书,便于公司进行决策。对严重影响公司权益的违约行为和不应当由货代企业承担责任的争议或纠纷,应及时与货主进行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对确属无法协调的,必要时应诉之法律而不能懈怠,毕竟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

 

发布时间:2013-03-21 15:56:32 返回列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