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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关务咨询浅析海关总署219号令

      2014年3月21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同时废除了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比较总署219号令与之前颁布的113号,168号和195号令,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的变化为

     1)219号令取消了6项加工贸易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2)219号令放宽了外发加工的限制条件:只提到“全部工序外发”一种情况需要“办理备案时提供相当于外发货物应缴税款全额的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3)219号令明确提出了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的三种情况为“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同时强调了“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这些在之前的文件中都没有详细提到过。

     4)219号令放宽了对担保提供者的范围,增加了可以使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概念。

     5)219号令第七条明确提出了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个海关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类管理的强烈信号。

     6)219号提出的电子数据核销,删除了之前文件中的“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文字,也呼应了之前海关推动通关无纸化的行动。

     7)取消了加工贸易放弃管理的规定,删除了“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条款,但是基于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特殊性考虑,企业在做出任何放弃或类似行为时,还是建议谨慎对待,经咨询后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 219号令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国海关管理理念的转变:因国家“简政放权”,政府取消一系列行政审批手续,海关的监管重心也由事前监管转为事中监管,事后核查。这些举措的出台即提高了海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强化了企业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好的中国贸易环境。


发布时间:2014-04-14 10:32:56 返回列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