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区域合作不断升温,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在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地区性自由贸易的发展作用将日益凸显。因此,签证人员加强对各自贸区优惠政策的学习,深入领会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规定的要求,对于提高签证工作质量、树立签证机构的权威性、帮助我国出口货物在进口国及时通关和顺利享受各项关税优惠待遇十分重要。笔者结合日常签证工作中积累的经验。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核心内容,也是给惠国海关审核证书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因此,签证人员在确定每一份证书的原产地标准时应着重审核提交的单据,确保原产地标准确定的严肃性。
证书上原产地标准的填制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亚太证书要求填制“A”、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以下简称FORM E)要求填制“X”、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以下简称中巴证书)要求填制“P”、中国-智利原产地证(以下简称FORM F)要求填制“P”。
2.对于列入“特定产品规则”的产品:亚太证书要求填制“D”FORM E、中巴证书和FORM F 都要求填制“PSR”。
3.对于含进口成分的产品,亚太证书分两种情况:原产成分源于一个成员国的,填制“B”,并注明非原产成分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注意本国原产成分至少占FOB价的45%);原产成分源于数个成员国的,填制“C”,并注明累计原产成分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注意累计原产成分至少占FOB价的60%)。
FORM E和中巴证书:填制本国原产或区域累计成分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注意本国原产或区域累计成分至少占FOB价的40%)。
FORM F 证书:填制“RVC” (注意本国原产或区域累计成分至少占FOB价的40%)。
后发证书的签发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非主观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也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证书。各类区域性原产地证书对后发证书的具体规定如下:
亚太证书。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在提供出运提单的情况下,签证机构在第三栏加盖“ISS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FORM E。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在提供出运提单的情况下,签证机构在第十二栏填写“ISSUED RETROACTIVELY”。
中巴证书。货物出运后15天内可不用后发,正常签证。出运15天至一年内,提供提单可申请后发,但要在证书第十三栏内填写“ISSUED RETROACTIVELY”。
FORM F。智利不接受后发证书,但可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申请签发FORM F原产地证书。
重发证书的签证要求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的真实复制本。各类区域性原产地证书对重发证书的具体规定如下:
亚太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重发的证书,由签证机构在证书第三栏加盖复本“DUPLICATE”印章,并加上文字批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xxx DATED xxx WHICH IS CANCELLED。”
FORM E。如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一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二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签证机构在证书第十二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中巴证书。如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一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二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签证机构在证书第十三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